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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3日 来源:青岛建设工程律师 浏览:266
丁玉华律师,青岛建设工程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核心内容:建设工程如何从七大分歧定价整理了七大容易有分歧的常见建设工程价款分歧,主要体现在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违法分包合同、转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发包人的如何承担等等,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1、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的,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法院应当严格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该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按照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意见》妥善处理。
3、违法分包合同、转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发包人的如何承担
实际施工人以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应当追加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其欠付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
工程的转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也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同时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工程转让的流程,只有按照一定的流程,一步一步的处理事情,才能够解决好工程的转让问题,接下来和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篇文章,在建工程转让的流程是怎样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综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资产转让方式转让在建工程,应履行以下程序:
1、对双方已确定的各项转让内容进行逐一清点、核查,或由专业评估机构对目标资产进行评估后确定转让价格,并在此基础上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2、在相应行政机关办理相关过户登记。因项目公司主要资产转让减少注册资本的,还须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项目公司在履行完毕相应债权债务关系后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3、转受让双方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手续;
4、在建工程相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部分或全部建设手续的更名审批程序;
5、已签订的设计、施工、监理、银行抵押贷款、商品房预售等在建工程相关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移转程序等。
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在建工程的,只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按规定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已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房屋建设的开发投资总额已经完成25%以上。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并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可以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在建工程转让。
1、双方当事人情况
2、项目概况
3、转让方对在建工程转让限制条件的不存在或已解决承诺。
4、项目转让时土地使用权性质,获得方式及使用期限
5、转让费用的构成、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6、项目用地、工程建设的有关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手续协助
7、在建工程转让交割日期及方式
8、双方的权利义务
9、违约
10、解决争议的方法
11、转让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
通过的介绍,我们知道了,在建工程转让的流程是怎样的首先我们应该,对双方已确定的各项转让内容进行逐一清点、核查,或由专业评估机构对目标资产进行评估后确定转让价格,并在此基础上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然后,在相应行政机关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感谢您的阅读。